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加速推进国家“人工智能+”战略部署,切实保障广大用户合法权益,推动AI眼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,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导下,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深圳AI眼镜产业联盟牵头研究起草《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》(以下简称《公约》)。
芯视佳作为核心发起单位全程参与公约研讨、起草工作,本次联合发起并承诺全面践行公约全部要求,获得产业链上下游众多企业积极响应。

联合发起,同心践行行业可信发展承诺
2026人工智能眼镜生态大会(深圳)隆重举办《公约》发布仪式。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设备处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、深圳市AI眼镜产业联盟,以及芯视佳、中兴通讯、立讯精密、雷鸟创新、Rokid、影目、莫界、千问、明智云、亿道等产业链企业代表共同出席,见证《公约》正式发布。
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副主任果敢现场致辞,他提到AI眼镜作为新一代智能终端快速普及,设备音视频采集、不透明算法、海量数据流转带来隐私与合规难题。如今AI眼镜已是具备感知能力的随身智能设备,创新离不开安全信任,合规治理已是监管与大众关注重点,行业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,完善规范体系,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。
中国信通院泰尔终端实验室智测部副主任傅蓉蓉博士现场完整解读《公约》。她结合行业发展现状介绍公约研制背景,围绕用户隐私守护、终端技术可控、全链数据合规三大核心维度,阐释公约发起初心、完整条款内容,并对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给出专业建议。
芯视佳表示,《公约》落地可汇聚行业自律力量,规范AI眼镜研发的数据采集、算法应用与全流程合规管理,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、保障消费者权益,助力国内AI终端产业可持续发展。
作为公约核心发起企业,芯视佳将树立行业合规标杆,推动上下游将公约要求融入企业战略、软硬件研发及产品全生命周期运营,持续践行可信AI终端理念,参与行业安全标准制定、开放安全技术并接受第三方审计,同时依托硅基OLED微显示、端侧芯片优势深耕隐私保护技术,落地联邦学习等安全方案,以底层硬件安全与端侧本地处理践行技术向善,筑牢用户使用安全感。
附:《AI眼镜可信视界自律公约》(主要条款)
第一章 用户隐私守护
第一条 最小必要原则
各签署单位承诺,在AI眼镜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中,严格遵循数据采集的“最小必要”原则。仅采集实现产品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用户数据,不得超范围收集、滥用或变相获取用户个人信息。对于摄像头、麦克风等敏感传感器的数据采集,必须提供明确的启用提示与用户授权机制,确保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。
第二条 透明告知义务
承诺以清晰、易懂、完整的方式向用户告知数据收集的目的、范围、方式及存储期限。隐私政策应避免冗长晦涩的技术术语,采用分层展示结构,确保普通用户能够充分理解其数据将如何被使用。涉及第三方数据共享的,须明确告知接收方身份、共享目的及用户退出机制。
第三条 用户自主控制
产品须为用户提供便捷、有效的数据管理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:一键查看已采集数据、随时撤回授权、批量删除历史数据、导出个人数据副本等功能。用户撤回授权后,相关数据采集行为应立即停止,已采集数据应按照约定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。
第四条 生物特征保护
对于虹膜识别、面部特征、声纹等生物特征数据的采集与使用,须采取最高级别的安全保护措施。生物特征原始数据原则上应在本地设备处理,确需上传服务器的,必须经过加密传输与加密存储,且不得用于产品功能以外的任何目的。
第二章 终端技术可控
第五条 算法可解释性
承诺持续提升AI算法的透明度与可解释性。对于涉及用户权益的关键决策(如内容推荐、身份验证、风险提示等),应提供可理解的决策依据说明。建立算法影响评估机制,定期审视算法可能带来的偏见与歧视风险,及时采取纠正措施。
第六条 本地化优先处理
倡导“端侧智能、隐私优先”的技术路线。在算力允许的前提下,优先在设备端完成数据处理与分析,减少原始数据向云端传输。对于必须在云端处理的数据,应采用联邦学习、安全多方计算等隐私增强技术,实现“数据可用不可见”。
第七条 安全更新机制
建立完善的安全漏洞发现与修复机制。对于已知安全漏洞,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布补丁更新;对于可能影响用户隐私的重大安全事件,应在确认后7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,并在7日内通知受影响用户。产品生命周期内持续提供安全更新支持,不得低于5年。
第八条 开源与标准化
积极参与AI眼镜相关技术标准与安全规范的制定工作。鼓励在保障商业机密的前提下,开放安全相关的技术接口与测试工具,接受第三方安全审计。支持行业建立统一的安全评估框架与认证体系,推动安全能力的共建共享。
第三章 全链数据合规
第九条 数据分类分级
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。按照数据敏感程度与重要性,划分为一般数据、重要数据、核心数据三个等级,分别制定差异化的采集、存储、使用、传输、删除策略。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,严格遵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要求。
第十条 跨境传输合规
数据出境活动严格遵循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》等相关规定。涉及个人信息出境的,须通过安全评估、标准合同备案或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法定途径。向用户明确告知数据跨境传输的目的、接收方所在国家/地区及当地数据保护水平。
第十一条 供应链安全管理
将数据安全要求延伸至供应链各环节。对硬件供应商、软件开发商、云服务商等合作伙伴建立安全评估与准入机制,在合同中明确数据保护责任与义务。定期开展供应链安全审计,确保全链条数据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。
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体系
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,制定分级响应预案。发生数据泄露、篡改、丢失等安全事件时,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流程,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损害扩大,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,并及时告知受影响用户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,持续提升响应能力。
第四章 监督与发布
第十三条 自查与审计
定期开展全面的数据合规自查,鼓励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安全审计。
第十四条 动态修订
本公约根据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需要,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。
第十五条 发布生效
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我们呼吁更多企业加入本公约,共同守护用户隐私、保障技术可控、维护数据合规,携手共建可信、透明